相对不起诉的人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刑事辩护

相对不起诉的人,其曾经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仍属于犯罪,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完整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

一、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表明,相对不起诉并非因犯罪嫌疑人无罪,而是基于案情轻微且符合刑法规定不需要处以刑罚或免罚条件作出的决策。从法律定性角度看,被不起诉者的行为仍被认定为犯罪,只是因犯罪情节较轻等因素,检察机构决定不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刑事追责行动。

二、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曾经故意犯过罪的,再次犯罪反映了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对屡教不改者,法律要加以严惩,予以径行逮捕。

“曾经故意犯罪”的准确界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因故意犯罪受到法院审判并被判处刑事处罚。主要特点包括:

    • 没有时间间隔的限制。只要曾经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论过去多长时间,都属于“曾经”的范畴。
    • 没有刑罚种类限制。无论实刑、缓刑、免除刑罚甚至单处附加刑的,均属“犯罪”。
    • 只对前罪的主观方面有限制,即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对后罪没有主观上限制,无论过失、还是故意,只要该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可。
    • 曾经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必须是经法院审判确认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排除在外。
  2. 未作任何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体现区别对待,但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三、相对不起诉与“曾经故意犯罪”的关系

  1. 若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的是行为人曾经的故意犯罪行为:

    • 从法律定性角度看,该行为仍被认定为犯罪。
    • 但若该行为未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即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则不符合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需经法院审判确认有罪判决的要求。
    • 因此,在此情形下,该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曾经故意犯罪”的依据。
  2. 若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的是行为人当前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曾经有故意犯罪行为且已受到法院有罪判决:

    • 则行为人符合逮捕条件中“曾经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
    • 无论当前的犯罪行为是否被起诉,都不影响对“曾经故意犯罪”的认定。

四、法律建议与后果

  1. 对于被相对不起诉的人:

    • 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仍被认定为犯罪,只是因情节轻微而未被追责。
    • 应珍惜机会,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罪。
  2. 对于司法机关:

    • 在认定“曾经故意犯罪”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要求,确保经法院审判确认有罪判决。
    • 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保逮捕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 对于社会公众:

    • 应正确理解相对不起诉与“曾经故意犯罪”的法律含义,避免对法律概念产生误解。
    • 应尊重法律判决,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