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规定应暂缓结婚的是哪些-郑素洁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婚姻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形应暂缓结婚:

  1. 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若一方或双方处于传染期,需暂缓结婚,待治愈或非传染期后再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可能通过性接触、母婴传播等途径危害配偶或后代健康,暂缓结婚是预防传播的必要措施。

  2. 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严重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此类疾病可能影响患者判断力、行为控制能力,甚至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需暂缓结婚直至病情稳定。
    法律依据:发病期患者可能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如共同生活、抚养子女),且遗传风险需评估。

例外情形说明:

  • 若传染病已治愈(如梅毒经规范治疗血清学试验转阴),或精神病经治疗病情稳定(如连续2年未复发),则不再属于暂缓结婚范围。
  • 暂缓结婚≠禁止结婚,待符合条件后可依法登记。

建议:
若您或伴侣存在上述情况,建议提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由医疗机构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明确是否需暂缓结婚。如有具体案例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