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部分时,需要清晰、准确地描述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行为,包括时间、地点、行为内容、涉及物品或服务、违法所得等关键信息,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支持。以下是一个详细的撰写指南及示例:
撰写指南
明确时间地点:
描述行为内容:
涉及物品或服务:
违法所得:
证据支持:
当事人态度:
示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部分)
经查明,当事人[当事人名称/姓名]于[具体日期]在[具体地点]从事了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供应商名称/地址]购进了[具体数量]公斤的[物品名称,如砂糖桔],进价为[具体金额]元/公斤,实际支付进货款共计[总金额]元。该批次[物品名称]于[入库日期]入库,并于[销售日期]开始销售。当日共销售[销售数量]公斤,销售单价为[销售单价]元/公斤,实际销售金额为[销售总金额]元(其中[抽检数量]公斤用于抽检,销售金额为[抽检金额]元),剩余的[剩余数量]公斤因[原因,如损耗]未销售。至此,该批次[物品名称]已全部处理完毕,违法所得为[违法所得金额]元。
经[检测机构名称]受本局委托进行抽检,并于[检测报告出具日期]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报告编号])。报告显示,该批次[物品名称]的[检测项目,如丙溴磷]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如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标准值]mg/kg,实测值为[实测值]mg/kg)。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商品验收单复印件、进货台账复印件、销售明细、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
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当事人的违法信息,在全国12315平台未接到该批次[物品名称]对人体有害的投诉举报。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物品名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示例中的具体内容,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部分准确、完整地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