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原告和被告都在海外,但原告选择去国内诉讼,这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和法律规定:
管辖权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的条款,如果被告在国外,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法律允许原告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方便诉讼的进行。
法律适用与便利性:
- 原告可能认为在国内诉讼更为便利,因为对国内法律体系更为熟悉,且在国内处理相关事务(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可能更为直接和高效。此外,如果原告在国内有财产或需要处理国内的相关事务,选择在国内诉讼可能更为合适。
证据收集与提交:
- 在国内诉讼,原告可能更容易收集和提交与离婚相关的证据,如财产证明、子女抚养情况等。这些证据在国内可能更容易获取和验证,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被告的配合程度:
- 如果被告在国外且不配合诉讼,原告在国内诉讼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国内,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诉讼文书的送达,并在被告不配合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判决(但需注意,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会非常慎重)。
国际司法协助:
- 虽然被告在国外,但原告在国内诉讼并不意味着无法处理涉及国外的事务。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如送达传票、调取被告在国外的财产信息等。
个人意愿与策略:
- 最后,原告选择在国内诉讼也可能是基于个人意愿和诉讼策略的考虑。例如,原告可能认为在国内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认为在国内诉讼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原告在离婚诉讼中选择去国内诉讼,是基于管辖权依据、法律适用与便利性、证据收集与提交、被告的配合程度、国际司法协助以及个人意愿与策略等多方面的考虑。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