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受贿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时,需要紧紧围绕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突出反映以下几个关键要点,以确保笔录的质量和有效性:
反映职权:
- 职权的重要性: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因此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权是认定受贿犯罪的关键。
- 职务与职权的关系:职权通常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在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行为人的职务以及由此产生的职权。
- 职权的具体体现:例如,规划局局长基于规划局对相关规划的审批权限而拥有主管、负责等职权,房管局则基于房屋产权登记、测量等审批权限而拥有具体的职权。
- 常见问题:实践中,常常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如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有此权但未证明有彼权、曾有权但未证明仍有权等。
反映谋利:
- 谋利的两种情形:直接受贿分为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情形。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应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
- 职权行使的查明: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
反映犯罪合意:
- 行受贿双方的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在认定受贿犯罪时缺一不可。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以及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 行贿人的意图及表示: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表示,以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表示及行为。
- 第三方及证据的印证: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交易的合意。
其他关键要点:
- 受贿经过的记录:受贿经过是受贿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制作笔录时要详细记录,但对于事隔多年的多笔受贿的时间、地点,记录时不一定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除非有佐证)。
- 职务便利的准确记录: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是受贿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重要体现。职务便利记录不准确,可能导致受贿事实无法认定或认定存在争议。
- 收受贿赂表述的准确性:记录受贿经过时,要追问受贿人是否收下钱款,以进一步印证收受贿赂的真实性。
- 受贿款去向的记录:虽然受贿款去向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笔录中应记录受贿款的具体去向,并对真实性和核查可能性进行分析。
- 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的排除:要理清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银行交易往来,核实往来的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性质,并在笔录中记录是否有借贷关系或生意往来等,以排除受贿款与其他经济往来的混淆。
在制作受贿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时,务必确保笔录内容全面、准确、到位,以有效固定证据并防止被审查调查人翻供。如有任何关于受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