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变卖或者拍卖被监护人共有房产败诉的案例-刘彬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婚姻家庭

针对您提出的“监护人变卖或者拍卖被监护人共有房产败诉的案例”这一问题,以下我将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详细阐述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擅自处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及败诉原因。

案例一:王某某擅自赠与房屋份额案

案情概述: 陈某功(已去世)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陈某功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某被指定为其监护人。随后,王某某以自己和陈某功的监护人身份,将二人名下房屋部分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长子陈某某。陈某功去世后,次子陈某诉至法院,主张王某某擅自处分陈某功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原为陈某功与王某某共同共有,各占50%份额。王某某作为监护人,将陈某功名下部分房产份额无偿赠与长子陈某某,该行为未对陈某功产生积极影响,不是为了维护陈某功的利益,亦无证据表明陈某功此前有赠与意思表示。因此,王某某处分房屋的行为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以陈某功名义将案涉房屋中属于陈某功的部分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长子陈某某的行为无效。

败诉原因: 王某某作为监护人,未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且该处分行为未体现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也未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构成了无权代理,导致败诉。

案例二:宋某2低价变卖房产案

案情概述: 宋某现年91岁,育有宋某1与宋某2二子。因宋某脑溢血后失去语言能力,2020年经宋某2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宋某2为宋某的监护人。后宋某1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决撤销宋某2监护人资格,变更自己为宋某的监护人。理由是宋某2利用监护人之便,将宋某名下两处房产以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成交价转让给宋某2妻子,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查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宋某2低价变卖房产是用于宋某养老、医疗等方面支出,且宋某的退休金足以支撑相关费用。同时,宋某1现与宋某共同生活,由其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履行监护义务。故法院判决撤销宋某2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宋某1为宋某的监护人。

败诉原因: 宋某2作为监护人,低价变卖被监护人房产,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未实际照顾被监护人,仅给付必要生活费用于照顾,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同时,该变卖行为也未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因此导致败诉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总结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监护人变卖或者拍卖被监护人共有房产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监护人未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且该处分行为未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未体现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分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