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或私分罚没财物罪,具体罪名需根据行为主体和私分财物的性质来确定。
若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且私分的是国有资产,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此类行为若数额较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数额巨大,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行为主体为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且私分的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则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依据同一法条的第二款,此类行为将依照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处罚。
因此,在判断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应定何罪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主体和私分财物的性质。同时,也需注意区分此行为与贪污罪的区别,贪污罪通常涉及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非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