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行政许可 是公告还是通告-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行政纠纷

关于撤销行政许可是公告还是通告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在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时所采取的送达方式。以下是从不同角度的分析:

  1. 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况:

    • 当行政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将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时,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 公告送达通常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例如,在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对宁波市十二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中,就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因为无法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 公告送达的期限和效力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 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 通告通常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它并不特定于某个无法送达的当事人,而是面向更广泛的受众。
    • 公告则更多用于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向特定当事人(如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宣告法律文书的内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法律效力。
  3. 法律建议:

    •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并需要送达相关决定书时,应首先尝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只有在无法通过这些方式送达时,才应考虑公告送达。
    •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收到撤销行政许可的公告,应认真阅读公告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实际案例参考:

    • 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浙江锦阁建筑有限公司的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中,由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也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在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时,同样因为相关企业无法接收邮寄送达的文书,而采用了公告送达。

综上所述,撤销行政许可时,如果无法直接送达给当事人,行政机关通常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期限规定,当事人应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你有关于撤销行政许可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