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产后能否羁押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特定人群(如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特殊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是可以取保候审的。这意味着,在妇女产后,如果她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那么她是有可能不被羁押的。
进一步地,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人道主义关怀,确保她们在孕期或哺乳期能够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
然而,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起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但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期限。这是因为,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罪犯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只有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后并交付执行时,罪犯才有可能接受社区矫正。因此,将期限起点设定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作出之日是合理的。
对于妇女产后的情况,如果她之前已经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且这一决定在产后仍然有效,那么她将继续在监外执行刑罚,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如果她之前未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在产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她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由机关依法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所述,妇女产后能否羁押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她的具体情况、案件性质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妇女产后符合取保候审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且这些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那么她是有可能不被羁押的。但具体决定还需要由相关机关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