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的种类,以下是我从法律角度给出的详细解答:
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均可作为信托财产:
- 这既包括有形的财产,如资金、金融产品、有价证券、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古玩珠宝、名家字画等;
- 也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如债权、应收账款等。
信托财产需满足的条件:
- 合法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且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如盗窃、赌博、诈骗、受贿、非法占有等获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 确定性: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可流通的财产。将来能取得的财产,如尚未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 无权属纠纷:信托财产应当是权属清晰、无纠纷的财产。比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
-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 可流通性:信托财产必须是可以合法转让或流通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民所有的森林、河流、矿藏,以及武器、毒品等,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特殊类型的信托财产:
- 保险金信托:近年来深受高净值人士青睐,它是以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财产权信托。
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的情形:
- 委托人代他人持有的财产、委托人违规汇集他人的资金、委托人的贷款,都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有瑕疵,那么信托在存续期间,其有效性很有可能被质疑或“刺穿”。因此,在选择信托财产时,务必确保其合法性、确定性和无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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