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滑倒受伤,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超市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未完全排除危险且未设置警示标识:例如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事发时是冬天雪季,超市店外有积雪残留,超市入口虽铺设了防滑地毯,但未能完全排除危险,亦未在入口处设立警示标识,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顾客的损害后果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防护:在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里,被告公司在高约10厘米且未放置货物的置物架处,未放置任何警示标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导致原告被置物架绊倒摔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未及时清理地面湿滑等隐患:在孟州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在某超市购物,因超市蔬菜售卖区地面有积水,地面湿滑,原告行走至该区域时摔倒受伤,某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顾客自身的责任
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有认识和判断的能力,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 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的案件中,霍某在从防滑地垫上向地砖上走时,未注意观察地面的情况,而是环顾店内的商品,其自身疏忽大意,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其自身滑倒摔伤的次要责任。
- 未充分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在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的案件中,原告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市购物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情况,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然而,原告赵某未能充分履行这一义务,导致被置物架绊倒受伤,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3. 责任承担比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综合考量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案例:法院酌定某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霍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34608.2元,应由被告赔偿24225.74元。
-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案例: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 孟州法院案例:法院酌定被告某超市承担 80%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 20%责任。
4. 法律建议
- 对于超市: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超市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对于顾客:在公共场所购物时,要注意环境情况,小心谨慎,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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