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撤销后,会产生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两者均属于债权请求权。下面我将从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形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8条(注意:虽然《合同法》已被《民法典》替代,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且《合同法》的规定仍具有参考价值)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这是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但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之类似,均会产生恢复原状(即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二. 具体情形
返还财产请求权
赔偿损失请求权
我建议:在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