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构成的要件
2025-08-17 合同纠纷

低价倾销构成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主体:

    • 必须是处于销售环节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可能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尤其是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企业,更可能成为低价倾销行为的主体。
  2. 主观目的:

    • 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故意。这种故意并非偶然性的促销动机,而是旨在通过长期低价策略削弱或消除竞争对手,获取市场优势地位。判断是否具有该故意,需结合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的经营策略、降价的幅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
  3. 客观行为:

    • 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的“成本”应理解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总和,包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等。具体手段可能包括直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或者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还可能通过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以及非对等物资串换、以物抵债等方式实现。
  4. 损害后果:

    • 该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低价倾销会使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减少,销售利润降低,甚至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倒闭、全行业萎缩等严重后果。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虽然低价倾销行为通常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形下的低价销售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低价倾销行为,具体包括:

  • 销售鲜活商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肉等,由于保鲜期短、易变质等特点,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类商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为了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资源的浪费,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季节性降价,如服装、冷饮、电暖器等商品,其市场需求随季节变化而明显变动,经营者在销售季节结束后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这类商品,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为尽快处理商品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低价倾销行为是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不正当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经营者在制定销售策略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低价倾销的误区。如果您有关于低价倾销或其他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