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乘客下车后被车撞属不属于三者责任-郭成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交通事故

车上乘客下车后被车撞,通常属于三者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第三者”的定义角度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导致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就是“第三者”。当车上乘客下车后,其身份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是车上乘客,此时若被本车撞伤,符合“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这一条件,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从相关案例角度

  • 案例一:王女士驾车带朋友刘某等人到郊外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刘某等人先下车,王女士在停车时,由于操作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将刘某撞伤。王女士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十万元的“三责险”,发生事故后王女士和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但保险公司称刘某不属于“三责险”的理赔范围。然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共计七万余元。此案例表明,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撞,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 案例二:仇某是某旅游公司大客司机,驾驶豪华大巴车送游客到某名胜古迹参观。游客下车后,仇某倒车时将游客叶某撞倒。公安机关认定司机仇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法院认为,游客叶某下车后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人员,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所以叶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

特殊情况分析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下车的人员是驾驶员,且在事故发生时对机动车仍有实际的控制力,应继续履行驾驶员职责,那么其身份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不属于本车的“第三者”。例如,小甲驾驶轻型货车与小乙停靠在应急车道的故障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前小乙已下车在应急车道内),小乙及车辆被撞到铁路桥下,事故造成小乙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驾驶员小乙虽然处于车辆外部,空间上与机动车脱离,但其对机动车仍有实际的控制力,应继续履行驾驶员职责,其身份应认定为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且小乙“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属于本案的侵权人,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故小乙不应认定为自己车辆的“第三者”。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车上乘客下车后被车撞属于三者责任,但如果是驾驶员且对车辆仍有实际控制力等特殊情况,则不属于本车的“第三者”。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交通运输(事故责任)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