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公司与股东,管辖问题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在债权人同时起诉公司与股东的情况下,管辖问题确实是一个需要仔细考虑的方面。从法律实践和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对于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以及由此产生的管辖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但总体趋势是认可同时起诉的。
一、关于同时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债权人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管辖问题的处理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 最高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应当限定于受理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这意味着,即使被告股东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受理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的案件。
实务中的做法:
- 在实务中,很多法院已经认可了债权人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的做法,认为并列案由在实务中是存在的,且在民事案由规定中也是允许的。这样的做法有助于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裁判主文的表述:
- 如果法院受理了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的案件,其裁判主文可以表述为“在未出资某某数额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样的表述既明确了股东的责任范围,又便于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如果股东没有瑕疵(即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债权人将其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可能构成被告不适格。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 对于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债权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因为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往往具有较长的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利益。
综上所述,债权人同时起诉公司与股东在管辖问题上并不存在绝对的障碍。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来作出判断和处理。因此,如果您作为债权人面临这样的情况,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同时审理公司和股东的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