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确实需要交纳受理费,具体规定如下:
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来计算,并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受理费的预交:
- 当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预交破产案件受理费。不过,如果是清算组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则不在此列,即这些费用不需要预交。
受理费的清偿:
-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照比例清偿。
- 若债务人最终被宣告破产,破产案件受理费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法院会终结破产程序。
特殊情况:
-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并不收取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裁定和解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相关裁定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交纳受理费的,但具体金额和交纳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破产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破产程序,其相关裁定是不收取受理费的。如果您在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