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依据破产财产总额来计算的,具体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采用分段累计收费方式,具体如下:
例如,若破产财产总额为15万元,计算方式如下:1万元部分需交50元,1万至10万元部分为(10-1)×2.5%=2250元,10万至15万元部分为(15-10)×2%=1000元,总计2250+1000+50=3300元,减半后为1650元。
此外,破产期间的诉讼费通常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用于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仍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则按比例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对于这类费用,一般由管理人将支付事项报债委会/债权人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破产受理法院主审法官审批后对外支付,属于债务人经营管理性费用支出。
在申请破产时,申请人并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如果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同时,如果破产案件债务人确实存在交纳诉讼费用的困难,可以依法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期限,对于破产清算案件,申请费可以在清算后交纳;对于重整案件,可以在重整计划通过后交纳;对于和解案件,可以在和解协议通过后交纳。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全额预交的相关诉讼费用,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才结案的,并不能申请“减半缴纳”。而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作为被告、被上诉人应诉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裁判确定由其负担的相关诉讼费用,由于其交纳诉讼费用的时间发生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此时确实存在交纳诉讼费用的困难,因此可以申请“减半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