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gov-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28 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

  1. 诚信原则:第一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这是证据提交的基础,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诉讼过程。

二. 证据的提出与举证责任

  1. 谁主张谁举证: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这体现了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2.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第三条特别规定了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以及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已尽到合理努力。原告完成举证后,人民法院可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三. 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

  1. 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四条明确,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四.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举证

  1. 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五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向其发出侵权警告或进行侵权投诉、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以及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等事实。

五. 行政认定与域外证据的效力

  1. 行政认定的效力:第六条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 域外证据的效力:第八条和第九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此为由提出的异议。

六. 证据保全与鉴定

  1. 证据保全的申请与审查: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审查因素、保全措施以及异议处理等。

  2. 鉴定的委托与审查: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鉴定的委托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意见的审查等进行了规定。鉴定意见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七. 其他规定

  1. 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手续:第十条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可不再要求办理。

  2. 证据提交的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如申请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我的观点是,这些规定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提交、举证责任、证据保全和鉴定等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如您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遇到证据相关的问题,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准备和操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