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例-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8-15 侵权纠纷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案例,以下从法律条款解读、实际案例分析以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包括:

  1.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2.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3.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4.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法律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实际案例分析

以敖某儿非法猎捕珠颈斑鸠、乌鸫案为例:

  • 案情简介:敖某儿因鸟啃食菜地蔬菜,购买了捕鸟粘网架设在菜地前,期间共猎捕珠颈斑鸠4只(其中2只死体被其丢弃、1只死体被查获、1只活体被其放飞)、乌鸫1只(死体被查获),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500元。
  • 查处情况:该案件为公安机关巡逻发现并立案侦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核起诉,检察机关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不起诉并移送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做行政处罚。市林业局通过对其开展调查询问,并结合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于2024年7月1日依法对其做出没收猎获物以及猎捕工具、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体现了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展示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重要性。

三、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对于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2.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会处以相应的罚款。
  3. 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对于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除了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外,还会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4. 刑事责任: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法律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公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或食用野生动物。如果您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或其他法律问题的咨询,欢迎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