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史亮律师|法行宝
2025-08-15 侵权纠纷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以下为你提供几个具体实例及分析:

案例一:长沙稻湘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 案情:长沙稻湘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虽案例中未详细说明该条款具体内容,但结合处罚结果可知其违反了该条款关于禁止经营食用相关野生动物的规定)。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88元;罚款1940元。处罚机关为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 - 07 - 29。

案例二:栾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

  • 案情:栾某某在青山林场附近河边树林散步时,用铁丝做了一个猎套下到树林里,想套野兔回家养着玩,但未捕获到猎物。经友好区林草局调查,栾某某非法设置猎套,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 处罚依据:此案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不过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这一行为也可看出,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相关联,因为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也是为了维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而设立。
  • 处罚结果:给予违法行为人栾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某某与北京某某商店非法出售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

  • 案情:2025年3月10日上午9时12分,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对怀柔区某农副产品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北京某某商店出售疑似野生鸟类2只。经调查,该2只鸟为周某某出售给王某某。经鉴定,涉案动物1只为山噪鹛,1只为黑尾蜡嘴雀,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某和北京某某商店的行为构成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与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维护的秩序相关。
  • 处罚结果:对周某某处以1200元罚款;对北京某某商店处以没收山噪鹛1只、黑尾蜡嘴雀1只,并处1200元罚款。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旨在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生态平衡。这些案例表明,无论是非法猎捕、经营食用还是非法出售野生动物,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法律建议:
    1. 对于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因一时的“取乐”或“养着玩”等想法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
    2. 对于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
    3. 对于执法部门:一方面要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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