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纠纷二审被上诉人男方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上诉人(男方)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彩礼返还纠纷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与事实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彩礼的返还并非无条件,而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彩礼用途及去向、未登记结婚的原因等因素。原审法院在判决时,未充分考虑这些具体情况,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关于未登记结婚的原因
关于同居时间与彩礼用途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抱着与对方结婚的目的交往,并经常生活在一起。订婚后,也一直同居。这些事实表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同生活基础。
同时,上诉人收受被上诉人彩礼后,大部分用于置办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这些物品自置办后至目前,一直存放在被上诉人家中,实际上已经转换成了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在判决时,未考虑这一事实,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
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的彩礼为14万,但这一数额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瑕疵,且与被上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证明力极低。同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偷录录音证据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实际上,上诉人收到的彩礼数额与被上诉人主张的14万存在出入。上诉人母亲在录音中也明确表示“聘礼包括什么在内14万”,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笔录却有意省略了这一部分内容。此外,上诉人提供的存款单证明其实际收到的彩礼数额为8万,而非14万。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时,对彩礼数额的认定存在错误。
关于赠与物品的返还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不当之处。恳请贵院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并作出公正判决。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