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职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柳向律师|法行宝
2025-08-14 刑事辩护

侵占职务罪这一表述并不准确,在刑法中通常称为“职务侵占罪”。而“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我对这两个罪名的详细比较:

  1. 犯罪主体不同: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 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不同:

    •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 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 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 犯罪对象不同:

    •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
    • 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 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 案件处理方式不同:

    •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侵占罪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综上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对象、所侵犯的客体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区别。在实际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行为人构成何种罪名。如果您有关于这两个罪名的具体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