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罪犯都能适用假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下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累犯不得假释:
- 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由于累犯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对其不适用假释。
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重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些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对这类犯罪分子限制假释。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假释:
-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措施,意味着罪犯将终身被剥夺自由,因此不得假释。
有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不得假释:
- “财产性判项”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民事赔偿等。如果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这些判项,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则不得假释。不过,若罪犯具有积极履行意愿但因无履行能力或条件暂时无法履行,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确因非本人故意造成的不能履行等特殊原因,并经执行机关调查属实的,可以假释。
其他特殊情形不得假释:
- 犯罪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说明其认罪态度不好,缺乏悔罪表现,难以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不能适用假释。
- 对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以及其他在金融犯罪中系主犯、数罪并罚、累计金额特别巨大或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犯,也不得假释。
综上所述,假释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罪犯,对于上述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分子,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假释。如有任何关于假释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