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能否查银行流水-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公司事务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能否查阅公司银行流水,需视具体情况及法院裁判倾向而定,而查阅交易合同则需证明其属于原始凭证附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关于银行流水的查阅

    • 不支持查阅的观点: 部分法院认为,股东可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如附有的银行回单)来实现核查目的,单独查阅银行流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在(2025)苏02民终421号案例中,无锡中院就未支持股东查阅银行流水的诉请。

    • 支持查阅的观点: 也有法院认为,银行流水是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的直接载体和印证依据,查阅银行流水属于查阅会计账簿的应有之义或必要延伸。在(2025)津02民终545号案例中,天津二中院就支持了股东查阅银行流水的诉请。

    • 分析: 新《公司法》并未明确许可股东查阅公司银行流水,因此,股东能否查阅银行流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裁判倾向。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充分证明查阅银行流水的必要性和关联性,以增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2. 关于交易合同的查阅

    • 属于知情权范围的观点: 依据会计准则,相关合同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册备查。因此,部分法院认为交易合同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在(2025)津02民终545号案例中,天津二中院就明确认定合同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备查,属于知情权范围。

    • 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观点: 也有法院认为,交易合同本身并非必然的法定查阅对象(会计账簿、凭证),且实践中常作为业务文档单独保存。在(2025)沪0120民初44号案例中,上海奉贤法院就未支持股东查阅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原件的诉请。

    • 回避直接认定的观点: 部分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直接回应“交易合同”问题,但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范围(含原始凭证及应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若合同确属入账备查的附件,则股东可查阅;若非,则不能。在(2024)陕01民终17887号案例中,西安中院就采取了这种处理方式。

    • 分析: 交易合同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争议较大。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充分证明交易合同与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关联性,以及其属于原始凭证附件的可能性,以增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3. 法律建议

    • 了解法定范围: 股东应首先了解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法定范围,包括可查阅及复制的文件和仅可查阅的文件。

    • 证明必要性和关联性: 若股东希望查阅超出法定范围的文件(如银行流水、交易合同),需要充分证明查阅的必要性和关联性,以及无法通过法定查阅途径完全实现的目的。

    • 考虑事先约定: 鉴于法定知情权范围的有限性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中小股东可在投资初期通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进行事先约定,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文件范围,包括银行流水、审计报告、重要交易合同等关键资料。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在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时,建议股东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和证据准备方案。

综上所述,股东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能否查阅公司银行流水和交易合同,需视具体情况及法院裁判倾向而定。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