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的司法解释发布。以下为你介绍近期发布的一些重要司法解释: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 发布背景与时间:2024年6月24日,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主要内容:新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条文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重新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新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个部分。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 亮点与意义:新司法解释通过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垄断民事诉讼的衔接,明确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的较高证明价值;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举证责任转移力度;总结国内外经验,强化竞争效果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证明;提倡运用经济分析,利用专家意见协助查明案件事实等多个层面,努力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加强对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同时,新司法解释从相关市场界定、规制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总结提出了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裁判规则,积极回应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热点与难点问题。
二、“拒执罪”新司法解释(法释〔2024〕13号)
- 发布与施行时间: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该司法解释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旧司法解释也将于同日废止。
- 主要变化:
- 明确了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作为“拒执罪”法律文书的争议问题: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 扩大细化了“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将原先“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细化为两款情形;把原先阻碍执行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区分;增加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的前置程序要求。
- 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列举条款:具体参见新法第四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扩大了可以构成“拒执罪”行为的时间范围:在诉讼开始后、裁判文书生效前,实施的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也可以构成。“诉讼开始后”的具体时间认定以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 案外人也可以是“拒执罪”的共犯:新法对此直接从条文上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对具体的司法解释内容或适用有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