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矿权人土地权益保障的规定,主要涉及采矿用地的获取、使用、复垦修复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以下是根据最新政策和法规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采矿用地获取与保障
项目清单与用地指标:
- 对于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自然资源部将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对于未纳入上述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用地与复垦修复挂钩:
- 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二、采矿用地使用与权益保障
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但需遵循“一次性足额补偿”原则,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强制征收。
临时用地审批透明化与复垦责任:
-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用地期限绑定矿业权: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以制止“无限期占地”问题。
三、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与占补平衡
复垦修复腾退指标:
- 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本地区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 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四、矿区生态修复与权益保障
生态修复第一责任人:
- 采矿权人在开采之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专项计提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公示与监督权:
- 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确保修复方案符合矿区周边居民意愿。
验收与公开:
- 矿区生态修复完成后,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综上所述,采矿权人土地权益保障的规定涵盖了采矿用地的获取、使用、复垦修复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采矿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农民土地权益的充分保障。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还有助于推动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