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因胁迫而结婚:
- 这种情况指的是婚姻的一方或第三方对另一方实施胁迫行为,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胁迫可能涉及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威胁。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婚前未告知患有重大疾病:
- 这指的是婚姻中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并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包括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麻风病等)、严重遗传疾病(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以及有关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等)。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婚姻被撤销,那么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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