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委托经委托人追认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呈现为以下几点:
委托关系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同样,第三人对受托人履行义务具有向委托人的效力。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经委托人追认,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存在例外情况,如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这表明,在转委托经委托人追认后,原委托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并未因转委托而消灭,而是继续有效。
受托人责任的变化:在转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转委托,且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那么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转委托经委托人追认,则受托人因转委托而产生的责任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减轻或免除,具体取决于委托人的追认内容和双方的约定。
委托人权利与义务的延续:委托人作为原委托关系的主体,其权利与义务在转委托经追认后继续存在。委托人可以继续要求受托人按照原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委托人也需要承担因转委托而产生的相应义务,如支付受托人因转委托而增加的费用等。
综上所述,转委托经委托人追认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委托关系的继续有效、受托人责任的变化以及委托人权利与义务的延续。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和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