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用地 与其他单位联营土地对应股权-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公司事务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并对应股权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自199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来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来共同举办企业。这一条款首次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该法条一直沿用至今。在2024年起施行的最新修订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第二十四条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法规层面已经为集体土地作价入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在具体的实施管理方面,尚未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方均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求进行自行探索实践,形成了各自的经验和做法。

为了满足乡村地区土地资源多元化配置路径的需求,并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一些地方如上海市,已经开展了相关探索,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文件。例如,上海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关于开展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通知》,该文件从总体要求、管理规则、管理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了适用情形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合作方成立新公司使用土地”,并且规定了合作期限的协商和确定方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该文件还鼓励作价入股重点面向乡村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乡村商贸流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并要求严格落实民主决策程序,以及将作价入股后形成的资产和收益统一纳入监督管理平台进行后续的监督管理。这些措施旨在促进乡村振兴优质项目的顺畅落地,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农民集体的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用地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并对应股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需要遵循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并确保民主决策和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到位,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