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企业破产重整的债权,债权人仍可以执行担保人。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仍然保留。
担保责任的持续性:
- 担保债务从法律性质而言是主债务的从债权,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权范围。然而,主债务因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的效率应及于担保债务,即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但这并不影响担保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部分的担保责任。
债转股情况下的担保责任:
- 在重整程序债转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清偿。如果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获得的债转股股权实际价值不足以覆盖其债权价值,债权人仍有权向担保人求偿。
实务操作建议:
- 债权人在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前应先行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以避免不利后果。
- 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否则将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 如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仍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已纳入企业破产重整的债权,债权人仍可以执行担保人,但应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清偿,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