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负责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案例-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公司事务

关于国企负责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典型的分析。

案例概述

刘某,作为A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擅自与王某签订《综合楼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积极配合王某通过虚假手段将国有资产所有权转让,最终导致A国有企业因综合楼所有权转让造成经济损失600万元。案发后,刘某被认定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点

  1. 主体要件:刘某作为A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属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刘某的行为侵犯了A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满足了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3. 客观方面:

    • 滥用职权行为:刘某未经评估即与王某签订合同,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A国有企业因刘某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600万元,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 主观方面:

    • 刘某在明知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而不去履行,且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对企业极为不利的合同,说明其对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存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间接故意。

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刘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刘某还收受王某的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此,刘某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总结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国企负责人如何因滥用职权而构成犯罪。作为国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确履行职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运营。如果面临类似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