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二级肢残人在被检察院宣布逮捕后如何执行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如果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那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特殊人群的人文关怀和灵活性。
然而,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发现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那么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执行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则需要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二级肢残人,在被检察院宣布逮捕后,如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可以考虑暂予监外执行的。但这一决定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且需要持续关注和评估罪犯的情况,以确保其不会危害社会,并在必要时及时收监执行。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无论其身体状况如何,都需要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