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立案。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性质。这是一份由司法机关(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特定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向被害人发出的文书,用于告知被害人在该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其次,关于“立案”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依法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现在,我们来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说明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更后的阶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立案。因为立案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时的行为,而审查起诉阶段是在立案之后的一个阶段。换句话说,立案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前提,但收到告知书并不直接等同于立案。
综上所述,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立案。如果你对案件的立案情况有疑问,建议直接向办案机关咨询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