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 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陈子彬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交通事故

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当机动车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若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若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机动车存在缺陷:例如,机动车未通过定期检验、存在安全隐患或正处于被召回期间等,而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或应知此情况仍允许车辆上路行驶。

  2. 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过期、被暂扣、吊销或注销,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或应知此情况仍将车辆交给驾驶人使用。

  3. 驾驶人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如严重耳疾、眼疾、癫痫、精神病等)而不能驾驶,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或应知此情况仍允许其驾驶。

  4. 其他过错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未投保交强险等,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并引发交通事故。

在这些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和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部分责任,也可能是全部责任,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或租赁车辆时,应谨慎审查驾驶人的资格和状态,确保车辆处于安全适行状态,以避免因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