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新规定-文于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劳动纠纷

关于兼职的新规定,主要涉及到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行为。以下是对这些新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新规定

  1. 审批与备案:

    •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无其他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 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 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2. 兼职行为规范:

    • 兼职期间要发挥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
    • 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 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 薪酬与报酬:

    •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4. 报告与监督:

    •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二、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新规定

  1. 范围与审批:

    •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兼职数量、年龄与任期:

    • 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 兼职不得超过1个。
    • 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 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 报告与管理:

    • 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兼职(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这些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防止其利用个人影响谋取私利,同时促进其发挥个人专长和经验优势,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