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现行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于2010年4月21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对于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公安民警的纪律作风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纪律条令》共3章、31条,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体现了公安机关从严治警的刚性要求。
因此,《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作为现行有效的规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具有约束力,是依法从严治警的有力保障。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