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第几条-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10 行政纠纷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某种事实主张或权利要求,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例来说,如果甲主张乙欠了自己钱,那么甲就需要提供乙欠钱的证据(如欠条等)。如果乙反驳说钱已经还了,那么乙也需要提供自己已经还款的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实际诉讼中的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也有责任调查收集。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遇到困难或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