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确实存在因受贿被判死刑的案例。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法律依据:
- 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385条、386条的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具体案例:
- 赖小民案是一个典型的因受贿被判死刑的案例。赖小民受贿数额达17.88亿余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其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领域广,且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赖小民因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总结:
- 新中国成立以来,确实存在因受贿被判死刑的案例,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 对于受贿犯罪,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并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赖小民案等具体案例表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受贿死刑的案例,且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和严厉的打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