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负担连带责任的法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意味着,连带担保人需对主债务及其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担保人负担连带责任的法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以及第七百条。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保证范围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为担保人在债务关系中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