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就是个人,或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等形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合伙型基金作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同样可以确定由一人,即一个自然人,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此外,在私募基金领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这意味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个人的情况在私募基金中是得到认可的。
综上所述,基金产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实可以是个人,这在法律和实践层面都是有据可依的。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具体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