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一结论的法律依据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第三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且,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在内的多个部门,共同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以管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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