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滥用职权评价为玩忽职守-李振安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劳动纠纷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两种不同的渎职犯罪,不能简单地将滥用职权评价为玩忽职守。两者在主客观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1. 主观心态不同:

    • 滥用职权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 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自己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结果。
  2. 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 滥用职权罪: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这包括“超越职权滥用”和“未超越职权滥用”两类。前者如某政府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决定与某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者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明知监管对象所生产的食品质量不合格应处以相应处罚时,多次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 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这包括不履行职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两类。前者如放弃职守、擅离岗位等;后者如在工作中马马虎虎、敷衍了事等。

因此,在评价一个行为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表现。不能简单地将两者混为一谈,更不能将滥用职权评价为玩忽职守。如果有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