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可以适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内容,电子数据已经被明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这一修订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诉讼活动中证据形式的变化,确保当事人能够更有效地收集和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具体来说,当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这些电子数据。申请书中需要载明所申请提交的电子数据的名称或内容、需要以该电子数据证明的事实及其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电子数据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电子数据的理由。
此外,修订后的《民诉证据规定》还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审查判断规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电子数据在诉讼中的合法、有效使用。例如,规定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方法,包括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还规定了电子数据“视为原件”的规则,以及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情形等。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不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可以适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关电子数据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制度的变化有助于提升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技术发展的积极应对和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