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中存在多个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二审时有的第三人上诉而有的没有上诉,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上诉制度及诉讼参与人的地位来确定。以下是对此情况的分析:
上诉效力的相对性:
- 上诉的效力通常仅及于上诉人本身,而不及于未上诉的第三人。这意味着,上诉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如提出上诉)只对其自身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不会直接影响其他未上诉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主要关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对上诉部分进行审理和裁判。对于未上诉的第三人,二审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审查其在一审中的权利义务,除非这些权利义务与上诉部分有直接关联。
未上诉第三人的地位:
- 未上诉的第三人在二审中通常保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即如果其在一审中是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仍按此地位参与二审;如果其在一审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未提出上诉,则通常不直接参与二审的审理过程。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未上诉的第三人与上诉部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这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那么二审法院可能会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在其申请下允许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中多个第三人二审时有的上诉有的未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主要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进行审理和裁判,而未上诉的第三人通常不会直接受到上诉行为的影响。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未上诉的第三人与上诉部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