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法条-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9 行政纠纷

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法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具体来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基本义务,并规定了经济困难时的救济途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处理未缴纳诉讼费情况时的具体做法。

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务必留意法院发送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以避免因未及时交纳诉讼费用而影响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