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四项是什么-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3-26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内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 法条原文及解释

  • 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解释:此条款赋予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时,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其相关材料、工具进行查封或扣押的权力。

二. “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界定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其他严重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失效、变质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其相关材料、工具有权进行查封或扣押。同时,对“其他严重质量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