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国资基金协议转让是否可以不经评估”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复杂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国有资产转让通常是需要进行评估的,这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定价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点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中有明确规定,即产权转让项目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然而,也有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评估即进行转让的例外。根据2024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即进行转让。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包括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现在,针对您的具体问题:
对于满足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文中规定的不需评估条件的标的,在确定挂牌底价时,可以依据其他合理的定价方式。例如,对于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可以参考同类股权的市场价格或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对于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根据其实际状况和市场情况来确定底价;对于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则可以直接以市场价格作为挂牌底价。
实际上,这并不违背32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为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文是对特定情况下国有资产转让评估要求的补充和优化,它明确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评估即进行转让。因此,当满足这些特定条件时,不进行评估并不违反32号令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国资基金协议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不经评估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依据其他合理的定价方式来确定挂牌底价。同时,这也并不违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