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害,主要违反了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均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也强调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并同样要求对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要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要求,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综上所述,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仅违反了医疗行业的基本规范,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患者因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依法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