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原告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法院是可以依职权追加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指的是在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的情形下的当事人。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的方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均有明确体现。因此,必要共同原告法院是可以依职权追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