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关于“当事人”的概念内涵,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条款进行明确定义,但从该法的相关条款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当事人”的含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法中,主要指的是因民间纠纷而申请调解或者被动接受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来说:
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当民间纠纷发生时,纠纷的双方或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此时,申请调解的一方或多方即为“当事人”。
被动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此时,被介入调解的纠纷双方或一方,虽然可能并未主动申请调解,但也成为了调解过程中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同时,也负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等义务。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法中,是指因民间纠纷而参与调解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